校内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教办外[2017]897号文件《关于做好2018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教育厅教外[2018]32号《河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现就开展我校2018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拨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派办法
1.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优秀骨干教师培养、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紧密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的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派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其他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领域。
二、选派时间及程序
国家留学基金委已陆续公布部分2018年选派项目,请登录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具体查询。
请各类项目申请人员下载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学校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出国留学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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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艺术类人才特别培养项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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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语条件及外语培训
1.被“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录取(身份为访问学者)人员,若外语水平未达标,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申报时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意向培训地点。未注明意向培训地点者将视为自行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
2.获得学校推荐申报“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资格的人员,应为已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可参加网上报名。
四、申报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和“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后两者选其一)。
2.“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不受名额限制,“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由校人事处选拔考核、择优录取。
3.各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并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电子版请发至电子邮箱:oip@htu.edu.cn)。
4.公派留学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一年。留学有效期内不能派出,留学资格自动取消,将不予办理延期手续。请各位申请人员申请前务必确认教学、科研安排和工作交接问题,以确保能在有效期内按时出国。出国时间无法得到保证的,本次不能申报。
5.请事先登录国家留学网,了解可申报的留学项目,熟悉网上报名系统及相关要求。
6.所有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录取人员(除极个别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外)均需自行联系国外导师、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在选择国别和项目时,请综合考虑外语水平,与国外导师研究方向的匹配度、获签率等方面因素。
7.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
①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②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的人员;
③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的人员;
④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⑤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⑥正在境外工作的人员;
⑦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⑧曾享受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五年的人员。
五、派出及管理
1.留学基金委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2.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出国研修内容并妥善安排被录取人员的工作,保证按期派出。
3.在申报材料上报之后、正式录取结果出来之前不得申报其它公派项目。
4.获得留学资格的人员,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必须派出,不能推迟派出或延长在外时间。
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按期出国者,留学基金委将取消其留学资格。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学校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若因个人原因未按期派出或未经批准超期未归,将按留学基金委及学校的规定,追求其违约责任并进行处理。
5.被录取人员若调离学校将自动退出录取项目。
6.留学人员在派出前应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如擅自离境,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7.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学校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须每3个月向所在院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汇报工作和学习情况(研修报告电子稿发至邮箱:oip@htu.edu.cn)。
8.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协议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履行按期回国的义务。
9.为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留学人员在回国15日内应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回校报到手续,同时应提交在国外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的总结和成果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后报至河南省教育厅。
联系人:薛 敏 3326232 张利远 3326203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