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驾驶对校办产业的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其健康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对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校办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2. 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3. 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第六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2. 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对账务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采用正确的方法进行更正;
3. 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七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会计凭证审时度势 主要内容是:
1. 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2. 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3. 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 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1. 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账实是否相符,是否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2. 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3. 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其变动是否合法合理;
4. 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1. 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2. 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
3. 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2. 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3.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4. 固定资产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2. 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3. 已完工程是否及时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4. 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2. 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合法;
3.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怅款、其他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2. 应会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计提是否正确、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
3. 应交税金是否足额及时上缴,计提的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4. 流动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2. 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3. 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2. 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3. 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是否经过严格审批;
4. 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2. 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撮盈余公积,数额是否正确;
2. 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3. 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4. 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是否恰当。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2. 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产品或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2. 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成本、期间费用审计的订内容是:
1. 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2. 所得税的记录是还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 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已享受的免税额是否探险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补充教育经费;
4. 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利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谑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2. 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远见定进行利润分配的;
3. 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变动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远规格和政策,对校办企业人员工资和各项消费基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完成质性测试。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校办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远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校办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有处理品点地对校办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 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有其他有关资历料;
2. 年度财务计划;
3. 内部控制制度;
4. 经营活动的统记资料;
5. 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6. 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校办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并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处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的由社会审计报告;审计处每年应抽
审计处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的由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校办企业年度报表审计报告。审计处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校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报请注册会计师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对在对校办企业财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对已经审计过的校办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与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状况有较大关系、接受投资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较办企业、以及领导指定的其他校办企业,应当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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