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校办企业的管理,促进校办企业厂长(经理)在任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根据《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校办企业厂长(经理)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运用审计手段,对其任期内的业绩和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由学校任命的校办 企业厂长(经理)因届满、调动、免职、辞职、撤职或离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前,都应依据本规定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未经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上不得办理调离或任免手续。学校下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及系、部、处、所、中心等所办企业负责人在离任时,也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校办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有我校审计处负责 具体实施。审计处如因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但审计决定应由审计处作出。委托社会审计的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 审计处对厂长(经理)任期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 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2、 任期终结时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及盈亏是否真实,有无虚盈实亏、潜亏挂帐等弄虚作假情况;
3、 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
4、 企业各项收支是否符合国家 财经法规,有无重大的违纪问题;
5、 执行经营决策的成效如何,有无取得巨大经济效益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6、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 审计人员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办企业厂长(经理)正常离任前三个月,由学校主管部门向学校审计处提出审计申请,同时通知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接到校办企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后,应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如其附和审计条件,要下达审计通知书(包括审计时间、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人员名单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并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八条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财产、债权、债务等的清理工作,认真整理好如下资料:
1、 离任厂长(经理)的述职报告;
2、 离任厂长(经理)任期内的会计帐薄、凭证及报表;
3、 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4、 重大经济合同;
5、 企业的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
6、 审计人员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审计开始后,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第八条所列资料。
第十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对第五条的内容实施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那内容应包括:
1、 离任厂长(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2、 离任厂长(经理)任期内债权债务状况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3、 离任厂长(经理)任期内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4、 对离任厂长(经理)任期内工作的评价;
5、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离任审计中发现企业厂长(经理)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部门除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评价外,还应向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经批准后由学校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厂长(经理)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依法应当处理的,审计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属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审计处应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经学校同意后,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应由离任厂长(经理)承担责任的问题,审计处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期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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