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审计规章规制度选编


(七)河南师范大学处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合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科级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党委正式任命的校内各单位在现职岗位任职的所有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和正、副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这些处、科级领导干部在人之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机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各种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审计评价。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因各种原因离开现职岗位之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六条 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校党委的意见和监督工作的需要,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处提出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处依法实施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它部门(单位)不得干涉。


第九条 审计处在接到审计委托建议,正式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者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者应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出相关材料,写出自查报告,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地主要内容:
一、 所在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 所在单位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 所在单位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 所在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以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 所在单位各项经济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六、 本人参与各项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以及遵守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相关情况;
七、 其它需要审计的各种经济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办事,并注意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向校党委和委托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者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应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处,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对审计的领导干部,如由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处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五条 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如在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处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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