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基建、维修、装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学校各单位的各种资金用于修缮(装饰)投资的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学校和单位自筹、接受捐赠和学校组织的职工集资等。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对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具体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审计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2、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 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 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5、 与设计单位签定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六条 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 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3、 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 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5、 工程项目结算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合规合理。
第七条 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 工程量是否真实,套价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计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4、 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5、 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6、 转出投资、应该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7、 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8、 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9、 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计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10、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1、对自筹基建资金的来源进行审签,在财务部门出据资金来源证明后,审计处对资金来源的真实、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签证;
2、 参与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对标底拟定的合规、合理性,招标过程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3、 基建工程项目的决算有基建处审核后送审计处审核,对投资金额比较大的工程项目决算的审计,如审计力量不足,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临时聘用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在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4、 校内各单位的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的预算,由各单位审核后,送审计处审签,对未经审计处审核的预算,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否则,学校对其所签合同金额不予承认,其后果由签约人承担。
校内各单位修缮项目的决算由各单位审核后,送审计处审签,对未经审签的决算,财务部门不予报帐。
第九条 基建主管部门和修缮项目的主管单位及财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基建、修缮工程的审计,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 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概(预)算调整文件;
2、 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3、 工程决(预)算书和工程量计算的底稿;
4、 施工图纸;
5、 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6、 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工程进度表及有关施工记录;
7、 有关财务收支资料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法规及取费文件。
第十条 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要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对查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计有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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