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审计规章规制度选编


(四)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关管理,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发。


第二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范围:
专项科研经费、代管科研经费等各项科研资金决算的上报,均需审计处审签。


第三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 审查财务处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报表内容是否合法、完整;
2、 审查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各项支出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
3、 审查提取的管理费、劳务费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和资格限额;
4、 审查各项科研经费是否安项目建帐,是否专款专用,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施审签应具备的条件:


1、 我校科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主管部门关于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分项目的经费核算,保证经费的来源和支出确实可靠;
2、 凡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在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帐目和资产的清查,核实拨款额和支出数,然后由财务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要求,认真如实的编报经费决算;
3、 凡需审签的项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供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及时报送需要审签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及时报送需要审签的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4、 凡审签的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先经承担研制任务范围签署意见,科研处、财务处签章后,再送审计处审签;
5、 决算表中若含有购置属于国家专项控制的设备费用,应附有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6、 经校领导审批的例外经费支出,应附有审批件;
7、 对不具备审签条件,或审核时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行为的,审计处可不予签署审计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追究责任。如发现某些重大问题,可提请主管校长批准,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五条 凡列入审签范围的科研经费,均由我校审计处负责审签。审计人员在审签过程中,必须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科研财务制度及有关计划、协议书等为依据,并遵循一般审计准则。


第六条 经过审签后的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由科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审计处将科研经费的审签情况加以汇总,按年度上报校领导和省教委审计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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