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审计规章规制度选编


(三)河南师范大学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我校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我校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 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支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2、 各项收支和支出是否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 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4、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5、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何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2、 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3、 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六条 审计处对学校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2、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它违纪违规问题;
3、 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4、 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 收支结余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2、 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处对学校专项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 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气它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 各项专项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3、 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及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九条 审计处对学校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 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它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卷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户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2、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3、 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4、 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产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的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5、 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6、 对投资是否按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交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2、 对各项负载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苏俄小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项基金变动情况表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说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3、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及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4、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5、 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指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是否真实、准确;
6、 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设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三条 审计处几乎在对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必要时有权进行抽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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