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审计规章规制度选编


(一)河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河南师范大学文件

校审字(2001) 61号

签发人:刘运才

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十项审计工作制度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河南师范大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暂行办法》、《河南师范大学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暂行办法》、《河南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河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审计暂行办法》、《河南师范大学处、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河南师范大学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河南师范大学校办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河南师范大学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十项审计工作制度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十项审计工作制度。


河南师范大学
2001年4月28日

河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教育改革和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的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校内各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经济利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 ,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我校审计处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省教委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应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校长加强对审计处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 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2.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人员的工作汇报;
3. 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招待支持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4. 为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 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6. 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格守职业道德严寒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学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审计、会计理论和专业技术,学习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 审计人员输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原则上每年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是学校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在学校主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及下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 学校的财务计划、预算及其执行和决算;
2. 预算内、处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 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管理和使用;
4. 校办产业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
5. 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6. 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校的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7. 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8. 校办企业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9. 与财务收支活动有关的其它经济活动;
10. 上级机关和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各审签后方为有效:
1.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招待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2.国家和上级部门要求审签的各种专项经费和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3.学校自筹基建经费使用及工程结算;
4.校办企业的年度资产、负俩、损益报表及关、停、并、转时的清产核资结果;
5.上级和学校要求审签的其它项目。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1.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帐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 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检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 参加学校财经工作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
4. 对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
5. 对正在进行的严惩违反财经法纪、严惩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领导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6.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采取封存账册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8. 对严惩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惩损失浪费的主要责任人员,根据学校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9. 检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10. 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和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向被审单位发邮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写明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要详细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报送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报送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审单位及有关单位对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校领导书面提出,校领导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招待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报请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 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对抗审计监督的;
5.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产的;
6. 拒不接受和招待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
7. 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1.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 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对在审计工作中支持原则、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和其它人员,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审计处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日发布的《河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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