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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22     浏览次数: 741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科学评价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成效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南师范大学综合治理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学校综合治理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师范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第三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河南师范大学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标准,综合评定。

第四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共有6个考核项目、28个考核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分值分布见《河南师范大学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第五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实行扣分制,每项分值扣完为止。满分分值减去被考核单位所扣分值后所得分数,即为该单位考核得分。

第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校内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自评工作应在每年1210日前完成;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将组成若干考核小组,于12月中下旬起对校内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第七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得分在80分以的单位,具有评选年度“河南师范大学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资格。学校将对评出的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河南师范大学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河南师范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



    附件:河南师范大学综合治理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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