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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师大科〔2023〕3号)

发布时间: 2023-02-08     浏览次数: 3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河南省出台的最新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二级单位和师生员工。其中,我校二级单位指学校内各院(部)、实验室、职能部门等;我校师生员工是指所有教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在读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站博士后、各类进修人员和合作研究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为我校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

1.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

2.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商标权: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和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合同、标书、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布线设计、环境评价报告、产品质量标准及其它标准、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论文、辞书、规范汇编等著作权;

4.植物新品种权;

5.学校的校名、徽章和各种标记;

6.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获批后或专利授权后,学校为权利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范围:

1.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3.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做出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学校本职工作范围内的科技成果;

4.凡利用上级部门划拨的科研经费、学校的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及材料、图书资料、网络资源或不向外公开技术资料等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1.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或我校与外单位同为申请人,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专利申请授权后,我校(或我校与外单位共同)为专利权人;

2.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委托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申请授权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知识产权管理本着科学严谨的原则,专利发明人、植物新品种育种人、软件著作权开发人等知识产权的署名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受理或授权后一般不做变更。

第九条 学校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师大”及河南师范大学的徽、标(包括英文名称Henan Normal University及其缩写)等,学校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擅自加注在某“单位”名称的前面。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果与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各校内二级单位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在申请知识产权审批环节中,对申请内容严格把关,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第十一条 成果与知识产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普及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接受师生员工知识产权咨询;

2.制定和宣传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及规定;

3.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运营管理;

4.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的赋权、成果转移和转让等工作;

5.协助学校法律顾问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的处理;

6.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登记、整理和归档;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付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包括委托)研究或开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签订科技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三条 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程序。

(一)专利申请程序

1.发明人填写《河南师范大学职务专利申请审批表》,申请的专利应与其从事的科研工作相关,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确认后,交由成果与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批。

2.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发明人可经学校同意后向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

3.专利申请过程产生的所有文件由学校统一管理,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相关文件原件。

(二)软件著作权申请程序

开发人申请软件著作权填写《河南师范大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的软件著作权应与其从事的科研工作相关,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确认后,交由成果与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批。开发人经学校同意后可以直接提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者通过代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程序

育种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确认后,交由成果与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批。育种人经学校同意后可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第十四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相关人员应对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保密,注意保护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只有在办理了专利申请并取得了专利申请号以后,才能申请科技成果评价、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或展览、展示会等。提出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相关人员还应对与专利申请内容有关的未公开的技术、方法、技巧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对涉及植物新品种的发明创造,其培育方法可申请专利保护。植物新品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申请植物品种权。

第十六条 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密级;涉及国防和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的应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十七条 发明创造成果有必要向国外或境外申请专利的,在学校审批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再由学校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主要用于PCT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专利年费、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知识产权管理、评估等所产生费用以及知识产权宣传普及费用等。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资助范围:

1.国家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及授权时缴纳的专利登记费、年费及专利证书印花税等费用;

2.植物新品种申请代理费;

3.以我校为申请人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或发明专利,每件定额资助1000元,其余部分由发明人承担;

4.学校鼓励PCT申请,每件定额资助2万元,其余部分由发明人承担;

5.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学校收回相应资助费用;

6.以我校为申请人申请的专利授权后,学校从知识产权保护基金中资助前6年专利年费。对于高价值知识产权(指获得使用权转移、作价入股等类型专利,或被学校赋予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而创业的专利,且专利所有权仍属于河南师范大学),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从知识产权保护基金中再资助4年专利保护年费;

7.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中支付的专家宣讲费;

8.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过程中,支付学校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协助知识产权管理、评估等所产生费用。

第十九条 凡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进修或合作研究人员,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转让、使用许可及实施许可的,必须填写《河南师范大学非职务发明证明表》,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后方可办理非职务专利申请。

第四章  知识产权转让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需填报《河南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赋权确权审批表》《河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及法律顾问签署的《河南师范大学法律顾问审核合同意见表》。

依据《河南师范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知识产权发明人可以在所有权、长期使用权或者作价投资做出选择,和学校确定赋权方式、转化金额和收益分配等信息。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协议定价应在学校科技处网页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15日,公示无异议后可进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可以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形式实现成果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让、技术许可净收益(扣除评估费、中介费和学校用于该成果的各种费用后的收入),原则上按成果完成人80%、所在二级单位10%、成果转移转化中心10%的比例分配。所在二级单位收益主要用于本单位科研管理、成果转化推广实施、科技活动等费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获股权,原则上按成果完成人、转化该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80%,所在二级单位10%、学校10%的比例分配,其中学校和二级单位享有的股权由学校统一委托授权企业经营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教职工及学生擅自将职务发明专利当作非职务发明专利申报的,学校有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授权后),并依据学校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已经申请或已经授权的专利,被证明是虚假或构成侵权的,学校将追回此前给予的资助和奖励。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凡受到学校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资助的专利成果,发明人有配合学校进行成果展示,成果登记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发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处罚。

1.泄漏我校技术秘密的;

2.擅自转让(许可)、变相转让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科技成果、我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

3.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我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

第二十四条 侵犯学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学校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对造成学校巨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坏学校声誉的,可以开除其公职;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规违纪行为与校内二级单位有关联的,同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南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师大科〔201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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