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8-04浏览次数:66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个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问答

三、年收入达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问题问答 

四、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流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天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 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二、个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问答 

问:哪些收入应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问:哪些工薪收入应纳所得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1. 工资:如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浮动工资等;2. 各种补贴、津贴;3. 奖金(含月奖、季奖和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4. 与任职受顾相关的其他所得。

问:哪些工薪收入可以税前扣除?  
   
1.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不记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可在税前扣除。
       2.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可在税前扣除。
       3. 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4. 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可在税前扣除。
       5. 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可在税前扣除。

问: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
    应纳税额=(收入额-费用扣除额)×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部分)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本表的应纳税所得额指收入额减去费用和税前扣除的余额)
    例如:李教授每月工资5000元,其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50001600]×15%125=385    (费用1600元为国家规定起征点)

问:哪些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独立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这28项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都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问: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有何区别?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顾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问:劳务报酬所得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征,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计算上,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在4000元以下的扣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税款的依据。适用比例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非常高的,还要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本表所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去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张教授9月份在某高新技术企业讲课取得30000元,其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0(收入额)-30000×20%(费用扣除额)]×30%(适用税率)-2000(速算扣除数)=5200

问:稿酬所得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去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去20%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于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例如:李教授应某出版社之约编写一本教材,取得收入5000元,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
     [5000(收入额)-5000×20%(费用扣除额)]×20%(适用税率)×(130%)(减征部分)=560

问:家教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老师、学生取得的家教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学生小王8月份利用暑假做家教取得收入2000元,发表一篇文章,取得稿酬收入1000元,小王9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家教收入应纳所得税为:[2000(收入额)-800(费用扣除额)]×20%=240
    稿酬收入应纳所得税为:[1000(收入)-800(费用)]×20%(税率)×(130%)(免征部分)=28
        9月份应交纳全部税款为:24028=268元。

问:哪些情况需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需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 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 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 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税款的;
         5.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问:迟交税款有何责任?
    
  :新《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问答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二、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达到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五、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六、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企业债券利息5000+稿酬所得6000+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七、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是不含税收入,如何计算年所得额?
答:纳税人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为其负担税款的,需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将含税收入计入年所得额。
八、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时,可采取哪些申报方式?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采用如下三种申报方式:网上电子申报、挂号信函邮寄申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
九、纳税人从哪可以获得自行申报的有关文件规定及纳税申报表?
答:在北京地税网上(www.tax861.gov.cn)陆续公布自行纳税申报的管理办法(京地税个[2006]477号、478号两个文件)、申报表、具体申报流程、申报问题解答,纳税人能够通过网站查看、下载,也可以直接到税务所或办税服务厅领取申报表及问题解答。
 十、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十一、北京为什么主要采取网上申报?
答:我们认为在三种申报方式中,网上电子申报是最方便、快捷的途径,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纳税申报。同时,考虑到北京市民掌握信息化水平高、网络使用普及、网上申报工作基础好,因此主要推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只需要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网站(gs.tax861.gov.cn),在申报流程引导下轻轻点击鼠标,即可完成申报。另外,税务机关在引导纳税人进行网上电子申报的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向纳税人宣传、解释、辅导相关政策。
十二、网上申报安全性如何?
答:税务机关制定了严格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能够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另外,我们采用了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防止数据泄漏,纳税人可以放心使用网上申报。
十三、个人如何进行网上申报?
答:个人自行进行网上电子申报时,只需登录个人所得税网站(gs.tax861.gov.cn),点击进入自行纳税申报界面,按要求提示逐项填报并向税务机关上传申报表。
十四、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还需要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吗?
答:纳税人采取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的,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但纳税人应留存申报信息备查。
十五、如果个人采用邮寄申报方式,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答:年所得达到12万的纳税人如果采取邮寄申报方式,有两项注意事项:1、邮寄申报必须采取挂号信函方式;2、纳税人在信封上填写详细的税务机关地址、邮编及收件人,并在收件人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十六、年所得达到12万的纳税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有什么要求呢?
答: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任职受雇单位的财务人员代办申报,但为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双方要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
 十七、如果代理人集中代理多个纳税人的申报,有专门的申报途径吗?
答:为了便于单位集中代理申报,我们专门开发了安全、便捷的代理申报软件,该软件可以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财务人员可以轻松实现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
十八、《办法》第五条中的“其他有关资料是指什么?
答: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年所得达到12万的个人进行年度申报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外,暂不需要报送其他资料,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可以获取个人身份信息,不需要纳税人再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但是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需相关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十九、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11起,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1331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11331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十、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一、如果北京地区的纳税人长期以来已固定在一地自行申报,那么明年起是否需要进行申报地点的调整?
答:如果北京地区的纳税人在次此《办法》出台前,已固定在一地区建立了长期的申报档案关系,则可以继续在原处申报。
二十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三、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答:根据《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七、《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十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九、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十、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四、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流程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的,按照以下方式和流程办理。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采用如下三种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
    
(一) 个人自行网上申报
第一步 纳税人登录个人所得税网站,点击进入“自行纳税申报”界面。
  第二步 纳税人初次申报,首先进入基本信息页面,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以后申报不再填写基本信息)。
  第三步 基本信息填写完毕并提交后,获取申报密码。
  第四步 纳税人进入“年度申报”页面,使用申报密码进行登录。
  第五步 在申报页面中,在线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六步 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如果系统校验成功,页面显示“此次申报成功”字样。如果系统校验申报错误,页面显示错误提示信息,并返回填写页面,按要求修改补充)。
  第七步 纳税人将申报信息留存备查。
  第八步 纳税人申报完成后,可以通过密码查询修改申报数据。
(纳税人如密码丢失,凭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取回。)
    
(二) 个人自行邮寄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邮寄申报必须采取挂号信函方式。
  第一步 纳税人从网上或税务机关获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 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
  第三步 纳税人在信封上填写详细的税务机关地址、邮编及收件人,并在收件人下方位置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四步 纳税人将申报表装入信封,以挂号信函的方式邮寄到税务机关。
  第五步 纳税人将申报信息留存备查
    
(三) 个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可以选择以下两种申报方式:一是提交纸质申报表格方式;二是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专用计算机网上申报方式。
1、 纸质申报方式
  第一步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 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
  第三步 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提交给受理税务机关。
  第四步 纳税人将申报信息留存备查。
2、 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专用计算机网上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指定受理纳税申报的服务大厅,运用专用计算机进行网上申报。其申报流程与“个人自行网上申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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