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2017)

发布者:刘延发布时间:2017-07-05浏览次数:8858

校财字[2017]4号

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

(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河南师范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河南师范大学

201775

  

  

  

河南师范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原差旅费报销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新的《河南师范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指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离开新乡市区在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校对公务出差实行单位负责人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提前报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公共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新乡市区以外的其他城市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第六条 省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工作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租车(但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

差租用交通工具应当从严控制,使用学校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需提前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到省外出差,原则上不得从新乡租车。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行,需按《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购〔2015〕3号)》要求购买政府采购优惠机票,并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应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提供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购票时点的证明材料。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机场大巴、城际铁路等,不含公交、地铁等)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成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坐以上各种交通工具的时间计算均以车(船、机)票上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租用车辆的,报销时提供租车合同、用车清单和相关票据。无往返路桥费仅有燃油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缺失的,凭购票记录及公务卡付款记录,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只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由出差人员写明情况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和公杂费以住宿费发票注明的出差天数计发,住宿费发票不能证明出差天数的,限计发两天。

城市间交通费缺失的,不予报销。但属于参加省内会议、培训或被上级部门抽调开展专项工作的,由出差人员写明情况并提供相关通知、证明的原件及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住宿费发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按规定报销、发放。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住宿费标准限额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最新发布的《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目前执行豫财行[2016]109号文件)。也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xzzf.mof.gov.cn)政策发布栏查询(见附件3)。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分房型)。

第十八条 住宿费按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超出天数或规定等级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无住宿费发票情况说明表》(附件2)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城市间交通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3)。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除接待单位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三条 租用学校运输中心车辆出差的,凭运输服务中心的出车和回校记录、内部结算单,计发补助;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凭承租单位提供的车辆使用清单、往返时间证明或往返路桥费等报销费用、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按照财务报销“一事一结”的要求,一次出差的全部费用须一次性集中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河南师范大学出差审批表》、《河南师范大学旅差费报销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刷卡消费的,出差人员需写明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均转入职工个人工资卡。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或培训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的原件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会议、培训通知是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并经国际交流处审核。

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的原件和有关票据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计发往返各一天的伙食补助和公杂费;会议及培训期间,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凭“食宿自理”的证明每天发放100元,不发放公杂费。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新乡市以外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由原单位负责报销工作人员驻村期间往返常住地与暂住地城市间交通费及外出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驻村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四 条工作人员被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到外省(市、自治区)、中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委、局)公函,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工作人员被省直部门抽调在省直机关开展专项工作的,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经抽调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在省内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差旅、工作等费用由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单位负担。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视、案件查办、干部考察、活动督导、项目评审及救灾等专项工作,如未在抽调单位报销相关费用的,凭证明回校后,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党校学习和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新乡市区学习的,学习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新乡市区以外地方学习的,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费。学习时间在15天以内的,可按正常差旅费开支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15天不超过6个月的,按每人每天70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学习期间因工作需要返校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只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科研活动出差的相关规定

(一)对于从个人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执行。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出差人员提供的住宿情况说明,并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需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四)因研究需要到省外进行野外调研的,事前报请科技处或社科处同意,可以使用学校车辆或租用社会车辆;报销时须提供租车合同、用车清单、相关发票,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通讯补助,不再计发交通补助。

(五)学生参与科研工作需要报销差旅费的,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四十一条 符合探亲要求,经人事处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各类人员按第五条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从职工福利中给予报销,不计发补助。

第四十二条 校内职工经批准赴外地就医的,凭校医院转诊证明,经人事处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不计发补助。按医院规定需要陪护的,经人事处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陪护人员给予报销往返交通费,不计发补助。费用均从职工福利中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一)各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一支笔”)负责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差审批,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并对差旅费报销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合理、合规。

(二)出差人员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主要审核内容:

1.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四)审计处、监察处负责对学校的差旅费报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归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和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审计处、监察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职务、职称确认的时间和级别,均以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学生的身份确认以学生证为准。

第四十七校内学术交流等聘请专家的交通工具等级,在前述标准不能实现时,可上浮一个级别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校财字[2015]3)同时作废。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河南师范大学出差审批表

      2.河南师范大学无住宿发票情况说明表

      3.河南师范大学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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