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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 2010-04-05   浏览次数: 408

20091229日河南师范大学第四届教职工暨

第十五届工会会员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校党委《关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和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的意见》、《河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按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交的,在学校和教代会权限范围之内,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办理的合乎规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坚持提案质量与提案落实并重的原则,以利广开言路,集中民智,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拟订提案工作有关制度

(二)负责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转递工作;

(三)对本届各次教代会通过的提案,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提出提案的承办部门(单位)

(四)督促提案承办部门(单位)按提案要求认真落实,及时向提案人反馈,做到件件有落实,案案有交待

(五)及时了解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提案情况,并向教代会主席团反馈,提出建议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处理情况

(六)提案办理结束后,将提案立卷归档、备查;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实行替补制,如有人员变动,应从相应部门(单位)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六条  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征集提案时间原则上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启动。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提案内容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提案应做到实事求是,言之有据,建议具体。

第八条  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可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案者,其余为附议者。教代会代表要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提案,提案在提案工作委员会印发的提案表上书写,可附页。提案人(包括主提案者和附议者)不得由他人代为签名。

第九条  提案必须一事一案提案分为三部分: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依据;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第十条  提案人一般将提案表交各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长(若联合签名提出提案的代表不属于同一代表团,则由主提案者所在代表团团长)签署初审意见后,及时交提案工作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做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及时对提案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二条  提案审查的内容有:

(一)是否一事一案;

(二)提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三)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四)提案中是否有“情况分析”与“具体建议”;

(五)是否符合其他规定要求。

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提案编出序号,登记造册;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提案,提请提案人予以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立案,提出建议承办单位;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也不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属于非共性的个人问题。

是否立案,需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确认。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情况,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答复、落实、反馈

第十五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提案表由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提案办理要有单位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七条  立案1个月,承办单位必须向提案人作出“正在(已经)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明确答复,提案人也必须向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结果作出满意或不满意的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提案落实工作时限为2-6个月。立案6个月内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并报告处理结果。提案人也必须向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结果作出满意或不满意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对于落实不力、群众满意度较差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作者: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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