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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4-01   浏览次数: 8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愿辞职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干部本人要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当说明辞职后的去向等。

()组织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分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以及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

()对干部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第六条 在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党委应当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部门审计的;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章 引咎辞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在安全稳定、选人用人、教学安排、实验管理、安全保卫、对外宣传、招生就业、伙食餐饮、基建工程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干部本人要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组织部对干部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分管领导及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对干部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 在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一个月内,党委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责令辞职

第十三条 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十四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党委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党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党委及时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党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党委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党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应当委托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党委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的领导成员辞职,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科级领导干部辞职,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856


作者: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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