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委文件
校党字〔2017〕13号:关于印发《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16   浏览次数: 459

  

校党字〔201713

  

  

关于印发《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的

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7621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干部管理权限的实际情况,对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对校党委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校纪委提出意见,校党委决定,报省高校纪工委批准,省委高校工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提出意见,校党委决定,报省高校纪工委审核,省委高校工委批准。

二、对校纪委副书记,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校纪委提出意见,校党委决定,报省高校纪工委批准,省委高校工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提出意见,校党委决定,报省高校纪工委审核,省委高校工委批准。对校纪委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校纪委提出意见,校党委决定,报省高校纪工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提出意见,校党委决定,报省高校纪工委批准,省委高校工委备案。

三、对校党委管理的正处级或相当于此一级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由校纪委提出意见,校党委决定,报省高校纪工委备案。

四、对校党委管理的副处级或相当于此一级的党员干部,给予纪律处分,由校纪委提出意见,校党委决定。

五、对正、副科级或相当于此一级的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决定,报校纪委批准,校党委备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决定,报校纪委审核,校党委批准。

六、对未担任党内和行政职务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决定,报校纪委批准,校党委备案;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决定,报校纪委审核,校党委批准。

七、对基层党委(党总支)非正、副处级干部的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决定,报校纪委批准,校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决定,报校纪委审核,校党委批准。

八、对一般党员干部或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报校纪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决定,报校纪委批准,校党委备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决定,报校纪委审核,校党委批准。

九、对学生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报校纪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决定,报校纪委批准,校党委备案。

十、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程序呈报处理。特殊情况下,校党委和校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十一、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事实证明其已改正了错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的党员权利的决定,根据处分按程序规定呈报处理;本人坚持错误不改,应当开除党籍时,根据处分按程序规定呈报处理。

十二、对于党员的处分,如处分不当,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需要取消的,改变或取消处分,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办理。原决定和批准处分决定的组织如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

十三、对所有违纪党员的处理,都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

十四、本规定由中共河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 2010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