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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字〔2017〕18号: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16   浏览次数: 203


校党字〔201718


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践行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河南师范大学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71017

  

  

  

河南师范大学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党内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切实加强源头治理,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少数,管住全体党员,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为学校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违纪必究,没有例外;

(五)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第五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校党委负主体责任,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承担“一岗双责”。校纪委负监督责任,协助校党委抓好本办法的实施。

学校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基层党组织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内容,切实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承担“一岗双责”。

第二章践行第一种形态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六条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多提醒,对轻微违纪问题常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七条第一种形态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内容的;

(三)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四)反映的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五)有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极小,免予或者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六)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力、或不到位等问题的;

(八)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考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九)其他需要提醒和批评的问题。

第八条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

(一)谈心谈话;

(二)提醒谈话;

(三)谈话函询;

(四)批评教育;

(五)诫勉谈话;

(六)责令整改。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校党委、校纪委和学校党的工作部门是践行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谈话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第三章践行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十一条第二种形态是指对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的,应当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十二条第二种形态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十三条第二种形态的处理方式:

(一)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二)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对党员给予轻处分或者组织调整的决定,由党组织依照党章和有关规定作出;涉及政纪轻处分、职务调整等其他组织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校纪委在执纪审查中,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组织调整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校纪委。

  

第四章践行第三种形态

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十五条 第三种形态是指对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情节较重,给予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十六条第三种形态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十七条第三种形态的处理方式:

(一)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二)重大职务调整: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

第十八条 对党员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决定,由党组织依照党章和有关规定作出;涉及政纪重处分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校纪委在执纪审查中,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校纪委。

第五章践行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十九条第四种形态是指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四种形态的重点是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第二十条第四种形态适用于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第四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一般由校纪委立案审查后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开除党籍的,一般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作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河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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