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

发布者:张培发布时间:2019-01-21浏览次数:2441

河南师范大学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修订稿)

为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和《河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字[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负责指导,继续教育学院具体承办实施。

第二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学士学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函授、业余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必须本人参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且通过答辩并获得中等以上(含中等成绩。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函授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前半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其课程成绩有一半(含一半)以上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含中等)及其以上。

2自学考试(参加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1)自考本科毕业生应在取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1年内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2)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及格(含及格)及其以上

()外语要求,参加由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在职学习者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专科起点本科因考试不及格补考的课程超过3门次(含3门次)者,高中起点本科因考试不及格补考的课程超过5门次(含5门次)者。

第六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七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

(一)各教学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经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合格的《河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2)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编号和河南省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原件;

3)《河南师范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信息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和电子版;

4)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电子版;毕业论文答辩评审表及毕业论文成绩表(详见附件一、二)。

  1. 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后,经我校有关学科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将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并投票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材料提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2. 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汇总造册,经校学位委员会投票审定后,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年底毕业的在次年)320日前按规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或申请学士学位未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不再接受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1. 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2.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

  3.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即行生效。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河南师范大学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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