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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南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3浏览次数:6474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办法(试行)》(教高评中心函〔202101号)、《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的程序与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以专业为单位,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为根本依据,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教师厅〔20212号)、《教师专业标准》(教师〔20121号)、《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教师〔20116号)及认证标准为技术依据,以河南师范大学发展目标定位、服务面向定位和培养目标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河南师范大学各本科专业。


第二章 评价管理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院(部)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院(部)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及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存档。各专业应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引导和推动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七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原则上每2-4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为本专业师生(在读学生及毕业五年左右的毕业生)、校院(部)教学督导及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实习实践单位、认证专家、校外专家和家长等利益相关方;院(部)长为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部)长和专业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包括自查、反思、调研、咨询、问卷、访谈、座谈和国际交流等。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为本专业毕业生(应包含毕业达五年的毕业生)、全体教师、辅导员、学业制导师、院(部)领导及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实习实践单位、认证专家、校外专家和家长等利益相关方;院(部)长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组织成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

评价小组职责:确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方法;负责实施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撰写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二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可综合采用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形成性考核法、口头测试法、行为观察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国际交流等方法。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三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为本专业师生(在读学生及毕业五年左右的毕业生)。课程负责人为课程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

第十五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包括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课堂讨论、课后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文献翻译、调查问卷、座谈和国际交流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要形成完整、可追踪的档案,由院(部)保存六年。为人才培养目标的修订、毕业要求的改进和课程目标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