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组织学习新法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5-24浏览次数:241

520上午,在河南师范大学东校区法学院楼503室,法学院法学专业组织召开了针对我国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学习研讨会。新乡市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张传先、李铁根、张荣现等三位老师应邀到会指导。法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乔玉华,院团委书记华锋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开始后,同学们首先在张传先等三位指导老师的带领下学习了解了《立案追诉标准()》,然后又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分组进行了讨论研究,最后,各小组分别对本组的讨论作总结发言并相互交换了意见,其中,由刘省礼同学带领的小组所提出的关于《立案追诉标准()》是我国立法史的又一进步,是对我国进入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后,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的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变化的新情况的积极应对的意见获得了到会同学的一致赞成。同学们还普遍认为《立案追诉标准()》的内容坚持了合法性、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原则,在规范行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基础上实现了对经济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其中增加确认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骗贷达到100万元将被立案追诉”“有意使用假币达到400张将被立案追诉”“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一万元将被立案追诉”等规定更是为新阶段及时、准确打击新经济犯罪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本次会议在严肃有序的氛围中圆满结束,法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乔玉华老师作会议结束词。乔书记在结束词中评价说,本次会议体现了新世纪大学生积极贯彻落实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观理念,同时也有利于我国法制型社会和学习型社会的创建。

518,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规定,其中综合各种因素新制定或补充修改完善的立案追诉标准有48种。

(法学院  华锋 焦文强 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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