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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时间:2015-11-16浏览:447设置


第一条:实验室仪器管理设总负责一人。

第二条:根据河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管理条例规定,大型仪器设专人负责,并定期对仪器进行维修、保养,使仪器经常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三条:大型仪器由仪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操作。对需要上仪器操作的其他人员,在熟悉仪器性能及有关操作规程后,经仪器负责人考核通过,方可上机操作。

第四条:使用仪器后,必须在仪器专用登记薄上按所列各项认真填写,在清理、保养后,盖好防尘罩。

第五条: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须及时向仪器负责人汇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第六条:不遵守上述三、四、五条规定者,仪器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在该设备上进行试验及测试。

第七条:实验室用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仪器的总负责人规划,报请室主任审批后,向设备处申请,方可购置。

第八条:实验用仪器设备价值超过壹万元(人民币)的,由课题组组长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主任审批,并召开实验室室务会议讨论,实验室主任最终决定,之后要按学校的规定,经专家论证,审计处审计后,方可购置,仪器购置经费有实验室同意支付。

第九条:实验室资助研制的仪器,其所有权归重点实验室,并在课题完成后,上交实验室使用。

河南省光伏材料重点实验室

2009年3月1

河南省先进半导体与功能器件集成实验室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建设东路46号
联系电话:0373-332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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