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02浏览次数:2099

 

后勤各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精神和学校组织部要求,现对进一步规范我单位处、科级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通知如下:

1、凡我单位现职处、科级干部(由组织部任命的),或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科级干部(调研员、协理员),目前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除从事技术服务的以外,务必于2014110日前辞去在企业兼任或担任的职务,并将兼职(任职)和辞职情况报后勤党委。相关附件表格10日上午本人填写和单位领导签字后报送后勤党委办公室,电子表格同时发送OA便笺。

2、今后,我单位现职处、科级干部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科级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退休三年内的处、科级干部,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确需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后勤党委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理由说明材料,后勤党委按规定审核并征得校党委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退休三年后的处、科级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后勤党委报告,由拟兼职(任职)的企业出具理由说明材料,后勤党委按规定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3、今后,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处、科级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后勤党委和校党委组织部。

42014110日后,如再发现处、科级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doc

2、登记表 .doc

3、汇总表.doc

 

后勤党委

 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