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党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我院进一步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旨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保证把每个党员置身于党组织之内,过严格的组织生活,促使他们发扬成绩,克服缺点,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接受组织的有效监督,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发挥党员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基本原则 1 、内容上的思想性、政治性和多样性。组织生活应该有政治、思想、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引导党员谈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从整体的长远利益上看问题、议大事、讲党的原则。 2 、制度上的严格性。教育党员经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遵守党内生活的纪律。 3 、形式上的适应性。灵活多样、生动活泼、务求实效,紧紧围绕校、院中心工作和党员思想实际,过好组织生活,使党员对组织生活有浓厚的兴趣。 4 、组织上的民主性。发扬党内民主,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 5 、管理上的层次性。实行总支、支部二级管理,一级抓一级。 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1 、民主生活会制度。总支委员民主生活会和处级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学期召开 1 一 2 次 , 处级领导干部除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外,还要自觉参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学生党支部的党员会或学生党支部的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教工党支部的党员会或教工党支部的支部委员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总支部党员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2 、党员汇报制度。党员一般每学年就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作一次汇报。 3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要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同时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组织生活的内容 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应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主要包括: 1 、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和指示 , 讨论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 2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和现代科学技术等。 3 、听取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 、分析群众思想情绪,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研究群众思想工作。 5 、分析研究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制订教育管理监督措施。 6 、讨论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 研究表彰先进党员。 7 、研究需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初步意见。 8 、讨论研究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9 、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有教育意义的活动。 五、特殊情况的组织生活 特殊情况的组织生活指党员在客观条件发生非常变化,例行的党的组织生活难以进行时,党组织采取特别措施处理的组织生活。其基本要求和原则是,党员要通过各种形式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党组织也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与党员的联系和对党员的教育。 1 、毕业生待业党员的组织生活 ①、暂留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规定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和管埋。在市内的,要按所在党组织的要求,参加组织生活。不在市内的,要经常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每三个月向党组织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 ②、暂留组织关系的党员,如果在暂留期间,不按党组织要求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不进行思想、工作汇报,所在党组织将根据情节轻重情况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直至取消党员或预备党员资格。 2 、共青团员入党后的组织生活 共青团员入党以后,一般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如因工作需要还担任团内职务的党员,经党组织同意,除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外,可以继续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如果党的组织生活或活动与团的组织生活或活动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活动内容,取得党组织同意后,确定参加党或团的组织生活。 3 、预备党员的组织生活 预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与正式党员不同的是,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对要表决的问题以及党内候选人的酝酿,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4 、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 双重组织生活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以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总支部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和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六、组织纪律 1 、建立考勤制度。定期在党员大会上公布,决不允许有长期不过组织生活的特殊党员。 2 、建立请假制度。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履行请假手续。 3 、建立组织处理制度。党员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及时给予批评;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在小组会上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三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在支部大会上作出检查;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自动脱党处理;支部大会要及时做出予以除名的决定,并报党委批准。 本制度由学院党总支部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