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发布者:张素娟发布时间:2010-07-20浏览次数:2156

    河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校继字[2006]14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为保证河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和授予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授予对象

    河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河南师范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在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有效申请期限内,符合条件者,均可以申请学士学位。外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经省学位办批准和其所在学校提出授权委托,也可向我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二、授予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4.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其课程成绩有一半(含一半)以上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其以上。

    6.参加由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7.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①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②以结业证明换取毕业文凭者。

    ③专科起点本科因考试不及格补考的课程超过3门次(含3门次)者,高中起点本科因考试不及格补考的课程超过5门次(含5门次)者。

    ④因其它原因,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授予程序

    1.符合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持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原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教学院系提出申请。

       2.各教学院系学位委员会分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要根据《河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各院系要对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学位外语成绩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

        3.各学位委员会分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申请者的申请作出表决(须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并在《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签署建议学位授予意见,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里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材料。

    4.继续教育学院对院系所报材料进行复审、汇总后,拟出学位授予初审报告,经校学位办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根据河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对申请者的申请审议,进行表决,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

    5.对于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报省学位办审核备案后,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6.对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必须予以注册登记,内容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学专业、就学时间、学制年限、学习形式、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发证日期及经办人等。

    四、附则

    1.外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在学校集中提交河南师范大学。

    2.外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者,其学业成绩由我校相关学科专业审核,其申请资格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3.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修业年限内参加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可在考试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参加该考试。

    4.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6.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河南师范大学

    二〇〇六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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