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素娟发布时间:2010-07-20浏览次数:2097

    河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明德、正学、倡和、出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成人教育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核工作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均采取考试的考核方式;教育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选修课、技能课、专题讲座等课程均采取考查的考核方式。     

    第五条  凡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包括各类脱产班、业余、函授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成绩评定,各门课程成绩合格者方可准予毕业。  

     

    第二章  考试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成人教育考试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由主管成人教育的领导依照本《办法》、教学计划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各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成人教育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一)考前准备     

    1、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进行系统复习,使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全面掌握、加深理解,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得暗示考试题目,更不得泄漏考试内容。     

    2、各院系应分别召开任课教师、命题教师、班主任等参加的考试准备会,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复习、辅导、命题、考场安排、监考、评卷和成绩评定等)     

    3、各院系应向学生申明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试纪律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宣讲考试纪律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4、各院系召开监考教师考前培训会,学习监考守则、申明考试要求。     

    (二)考中检查     

    继续教育学院和各院系有关领导、工作人员要到各个考点对各类考试的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考试有关情况进行及时通报。     

    (三)每学期考试后,都要对本次考试进行总结,汲取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办公室要认真安排考试计划,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并要提前通知学生。

    第九条  笔试日程一般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

    第十条  考场安排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考务文字外,不得留有任何其它物品和字迹。     

    ()考生应隔位就座、前后对齐、保证列间距。如使用阶梯教室作考场,应当隔列、隔行就座。

    ()考场应集中安排,以便管理和巡查。

    第十一条  监考安排     

    ()所有考试都必须有监考员监考。监考员由各院系、函授站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的在职或离退休教师、工作人员担任。函授站考试,应由河南师范大学派出人员主持。     

    ()每学期考试应设主考一至两人,主考要对考试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做好考试的时间和程序控制、考场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突发问题的处理等管理协调工作。     

        ()除主考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以外,考生人数在60人以下的考场,至少应当安排2名监考员;61人至100人的考场至少应当安排3名监考员;10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应当安排4名以上监考员。

    ()继续教育学院和各院系有关领导要到各个考点巡查监考情况。

    第十二条  监考员应严格遵守《河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监考注意事项》,严格执行《河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规则》,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各种考试的具体要求掌握考试进度、维护考试纪律,做好各项监考工作。     

    第十三条  主考、巡考员、监考员有权制止和认定考生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认为必要时可以检查考生试卷、桌斗等部位,可以调动考生座位,并有权责令违纪、作弊考生终止考试,离开考场。     

    第十四条  监考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主考、巡考员有权予以批评、责令纠正,情况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考务人员(包括监考员、主考、巡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考试当中的违纪行为,考生有权予以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命题工作由院系负责组织。命题时各门课程应同时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内容不同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相同课程的考试时间应尽可能统一安排。不同时进行的相同科目考试,应使用内容不同的试题。    

    第十七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试题量应以中等程度学生在两小时内答完为度,难易程度应以利于检验学生学习水平高低、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为宜。     

    第十八条  命题教师将试题(包括答案和评分标准)命好后须送教研室主任或教学院()(主任)审定,试题一经审定即应加密。学校积极创造条件筹建试题库,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九条  试卷管理

    ()试卷印刷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安排。试卷必须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印刷。印刷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保密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保密措施,严防考题泄密。     

    ()试题和试卷用纸的纸质、印刷格式要规范,字迹清晰无误,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试卷应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在保密的情况下按考场人数多少分装成袋,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试卷密封袋内应附有《河南师范大学成人教育考场规则》、《河南师范大学成人教育监考守则》、《考场记录》以及密封条等必须的考务用品。     

    ()监考员应在考前指定的时间内领取试卷,并妥善保管。赴外地的监考员不得携带试卷探亲访友或旅游,不得以邮寄的方式传递试卷,以防泄密或丢失。确需邮寄的,必须以“机要”形式寄出。        

    ()函授站有责任提供安全保密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试卷。   

    ()在试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都必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试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告院系和继续教育学院,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条所有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教育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和考查课程考核成绩按五级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也可以以合格、不合格记     

    第二十一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70%。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学生成绩应在考试结束一个月內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学生成绩单应有评卷教师签名认可,成绩不得涂改,成绩单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原始试卷应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由院系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十四条  考试成绩应及时向学生公布,并明确不及格学生的补考时间。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试卷。学生申请查卷,必须在考试后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成人教育教务员在办公室核查。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评卷或记分有误应当更正成绩的,必须由教师、教务员写出情况说明,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

    第二十六条  评阅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员对试卷和成绩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或对原始成绩做不当处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作为教学事故由相应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七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携带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规定的证件和必备文具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根据考场安排隔位就座,并把有关证件放在课桌左上方以便监考人员核对。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高声交谈。     

    第二十八条  考生使用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员收卷后方可离场;考试结束监考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员收卷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九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所允许带入的工具书、参考书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集中放在监考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三十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员的指挥,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河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对擅入考场者,监考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书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或函授站、教学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学生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  

     

    第七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犯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未按要求隔位就座者;   

    ()开考后未经允许擅自说话者;     

    ()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计事本、计算器等物品带入座位者;     

    ()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交卷后仍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者;     

    ()在考场内吸烟者;    

    ()有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其它行为,情节轻微者。     

    第三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监考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且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传递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偷看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不论本人试卷更改与否)     

    ()把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他人强拿自己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却未加拒绝者;     

    ()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开考后课桌内、座位旁遗有未及打开、翻看的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资料等物品者;     

    ()离开考场时带走试卷、答题纸者;     

    ()有其它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者。     

    第三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行为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本科生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再犯第三十五条所列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     

    ()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凡开考后在课桌内、座位旁放有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     

    ()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凡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物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     

    ()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凡在桌面、身体、允许使用的考试用品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凡已传给或已接到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强拿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

    ()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被他人取走而未向监考员报告者;     

    ()违规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可用于帮助考试的电子设备者;     

    ()交头接耳情节严重者;     

    ()考试中以借用计算器等考试用具的方式传递、接收载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物品者;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一)请人替考或代人考试尚未进入考场开始答题者;     

    (十二)考试后评卷时同一科目、同一考场内被认定试卷答案雷同者;     

    (十三)有其他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三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指使他人代替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策划集体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一个考场、考点试卷雷同情况严重的,除对被认定雷同的考生和工作人员依相关规定处理外,经继续教育学院、有关院系研究决定,该考场、考点当次全部成绩作废,考试应当重新进行。

    第三十九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按作弊处理。     

    第四十条  凡因违纪或作弊而课程成绩记零分者,均须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补考。     

    第四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得玩忽职守、以考谋私。函授站工作人员违犯考试工作纪律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由学校提出意见交设站单位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处分决定存入工作或人事档案。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监考中未认真履行《河南师范大学成人教育监考守则》的;     

    ()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考试内容泄密的;     

    ()丢失考卷、答卷的;     

    ()利用监考或从事其它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的;     

    ()故意损坏考生答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包庇、掩盖、纵容作弊行为的;     

    ()以考核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考谋私的;     

    ()打击、诬陷、报复考生的;    

    ()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抄袭严重,试卷大量雷同的;     

    (十一)对因考点、考场工作秩序混乱而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二)有其它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四十二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员、主考、巡考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监考员、主考、巡考员对有违纪动向的学生,应立即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告知考生本人,在不影响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没收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责令该考生停止答卷、离开考场。监考员应将违纪、作弊考生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认定结果等在《考场记录》中详尽、如实地记录,并于考试后连同试卷、物证一起送交组考单位。     

    主考、巡考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监考员说明情况,由监考员按上述办法处理,主考、巡考员应在《巡视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可于考试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学院系提出申辩,逾期则视为考生放弃申辩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因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由院系填写《作弊学生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考场记录、物证等有关材料一起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一式四份,继续教育学院、院系、学生各存一份,一份放入学生档案。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系办公室、站点教务负责人送达学生本人。送达过程中各个环节均应签收,直至最后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收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邮寄和公告送达均应在相应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保留相应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权向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中规定进行。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条列与上级有关部门相关内容不一致时,一律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河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河南师范大学成人教育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必须按监考人员的要求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

    二、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稿纸、笔记本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只准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等。手机、电脑笔记本等不得带入考场。如带入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必须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不得放在座位旁边。

    三、考生在每科考试前按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必须安排考生隔位就坐,考生须将学生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考试铃响后,才能开始答题。

    四、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五、考生在考试时,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或座位,有事须先举手,经允许后方可行动。

    六、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墨水笔或蓝、黑色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高声交谈。

    八、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后离开考场,不准将考试题和草稿纸带走。

    九、严禁考试作弊。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互相调换试卷。闭卷考试不准看书、不准夹带(包括以BP机、电脑笔记本、移动电话夹带)等。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属作弊行为。对于作弊者,除该门课程以零分记、不准正常补考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处分决定将通知考生工作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附件 2

    河南师范大学成人教育监考守则

    一、监考员应当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河南师范大学成人教育考核工作条例》和本规则,既要严格执行《河南师范大学成人教育考场规则》,又要热情地关心考生,准确、恰当、公正地处理好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考员(包括主监考、巡考员)有权制止和认定考生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认为必要时可以检查考生试卷、桌斗等部位,可以调动考生座位。监考员有权制止非考试、考务人员进入考场。

    三、监考员需事先了解本次考试的要求,了解所在考场的情况,认真作好考试前的检查、准备工作。

    四、监考员应当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场,对考场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清扫、整理和调整。

    五、考试开始前15分钟,检查证件后允许考生进入考场,同时要求考生将不准带入考场座位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待考生坐定后,宣读考场规则。一般在考试开始前5分钟请考生检查试卷袋后当场拆封并分发试卷。

    六、考试开始后监考员须逐一检查考生本人是否与其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相符,检查考生填写在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是否与准考证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

    七、考试开始后,监考员不得离开考场,应当在场内前后巡视。监考员在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谈笑,不得阅读书报,不得抄题、作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

    八、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一名监考员开始清点考生人数,登记缺考人姓名、学号等。

    九、监考员对违纪考生应及时给予警告,发现考生作弊,须立即认定作弊事实,并告知作弊考生,必要时可令其停止答卷、离开考场。监考员应将考生违纪和作弊的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中,要写明学号、姓名、情节、认定结果四项内容(违反考试纪律、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行为、严重作弊行为)。考试结束后,在作弊试卷上应注明“作弊”字样。

    十、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考试时间。考试终了时间一到,监考员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迅速收齐试卷,仔细清点,按顺序逐一检查试卷填写的姓名、学号无误后,令考生离开考场。监考员应按要求将试卷及《考场记录》装入试卷袋内密封好,交主考人员妥善保管。

    十一、监考员发现有泄露试题现象或临时发生超出权限、难以处理的问题,应立即向主考人员和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十二、监考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变更考试时间,不得营私舞弊,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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