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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30    浏览次数:1866



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豫财办教2007114)以及《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和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分别具体负责全校和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协助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管理和按期发放工作,对国家助学金分账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是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所带年级(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班长(团支部书记)是所在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一)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加强国家助学金的政策宣传,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感恩教育,鼓励、支持、安排他们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激发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改善学风、班风、校风,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年级(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本人所带年级(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认真组织评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将初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教育和督促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坚决制止国家助学金评审不公、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不负责任现象以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行为;

(三)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对本班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应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组织本班级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在评定过程中杜绝弄虚作假、隐瞒套取、拉票误导、平均分配、截留挪用、个人化倾向严重等不良现象及蓄意扰乱评定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分为1-3档。

第八条 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到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由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根据各学院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贷款比例较高、管理绩效较好的学院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上予以倾斜。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七)已经缴清所有学杂费或办理完成国家助学贷款等手续并注册;

(八)其他符合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尚未被解除者;

(二)在上学年中有不诚信表现者;

(三)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无故拖欠在校学习应缴费用者;

(四)学习态度不端正者;

(五)经评审小组认定其他不宜申请的情况。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可制定本学院评定办法,在学院公开并报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要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为:

(一)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向各学院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学生要认真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中的自填项目。申请人要从家庭经济状况、在校综合表现等方面写出申请理由,字数不少于300字,本人签名;班级民主评议意见栏由班长填写班级民主评议情况并对班级民主评议负责;辅导员意见栏由辅导员填写推荐理由和班级评定情况,并承诺督促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学院意见栏由学院填写评审情况,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各学院要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初步确定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生资助信息录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同时将本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十个月平均发放,发放时间从认定的下一个月开始。

第十七条 实施及时通报制度。受助学生获得资助一周内,学院要将学生受助情况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通报给学生家长,确保学生家长了解相关资助政策和学生在校期间的受助情况。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为重点通报告知对象。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后,各学院要引导学生合理安排使用,切实将国家助学金用于个人学习、生活。不断创新形式,加强感恩、励志、社会责任感教育,让学生感知来自党和政府、社会的温暖,增强报国之志。

第十九条学生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视情况收回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者;

(三)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

(四)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浪费行为者;

(五)将国家助学金“轮流坐庄”或改变使用用途者;

(六)因各种原因休学、离校、退学、转学者;

(七)学习成绩不合要求者。

第二十条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可以转助其他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合格学生。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名单在省资助中心备案。

(一)严格按照名单发放资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资助范围;

(二)取消或新增的学生情况要分别填写调减表和调增表,学年末将两表上报省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字200771号)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