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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30    浏览次数:1935

河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国家各项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校所在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源实际,以“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发放、资助育人”为指导思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即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就读期间学习、生活等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和普通困难学生。

(一)特别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人均收入低于新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作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的主要依据: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需靠政府救济者;

2.残疾人家庭子女或残障者;

3.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被当地政府列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范围者(简称“低保家庭”);

4.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家庭突发变故,造成家人及财产重大损失,无力支付学费、生活费者;

6.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7.家庭经济困难且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正在治疗期间者。

(二)普通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认定普通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

1.经济来源不足的单亲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比较单一、微薄者;

3.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疆地区等经济欠发达或比较艰苦地区的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4.父母其中一方下岗待业或者无固定职业,缺少经济来源的城镇职工子女;

5.本人人身健康或家庭经济突遭损失,在校学习生活受到阶段性影响者;

6.家人久病卧床、多子女同时就读或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校园卡消费异常,或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者;

2.有抽烟、酗酒、赌博行为,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者;

3.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4.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特殊专业除外)、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不符合学生身份的饰品用品者;

5.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合的过度消费、不当用途消费或其他明显超出其承受能力者;

6.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困难程度、经查证存在非诚信行为者;

7.经核实认为存在不宜认定的因素。

第三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各年级辅导员为组长,由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学生申请。在每学年进行一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之初,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再提交《河南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开学时,各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初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河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河南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河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定指标积分表》,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排名顺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家庭经济状况,不得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名单及排名顺序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条学院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审核诸年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结果,尤其是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要逐一研究,研究结果做好行程性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初审结果公示。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本人申诉或他人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报送审批。各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以学院为单位将困难学生认定结果附《河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河南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汇总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学校及学院在分配资金和名额时,不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摸清底数,量体裁衣,因情施策,做到资助对象识别精准、资助力度精准。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认定和资助对象。

第十四条认定过程中要通过不同渠道做到“七公开”:分配名额公开、认定标准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认定评议小组公开、认定过程公开、认定结果公开、申诉渠道公开。

第十五条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相关环节要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和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党和政府温暖传递教育和互助精神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学校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关资助对象评定工作时要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资助措施要及时跟近,适时调整,科学配置有限资源,协调运用各种手段,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九条各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生活消费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实,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学校不定期随机抽查。

第二十条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二十一条明确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惩戒困难申请当事人,追责有关责任人。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各级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