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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30    浏览次数:36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6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的基本原则:以学生为本,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条学生专业调整原则上在一年级下学期进行,二年级以后(含二年级)不允许转专业,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者可适当延长。

第四条学校对转出、转入专业的学生名额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当年录取总人数的10%(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不受该比例限制)。每个专业转出和接收的总人数应依据该专业当年的招生计划、教学资源和就业情况进行确定。

第三章 学生转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高考分数高于我校当年一本投档线(2018年河南师范大学一本专业文科投档线为559分,理科为521分——编者注)20分(含20分)以上者或二本专业达到一本专业控制线及以上者(不受第四条所述10%的比例限制);

2.学生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所学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必修课总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0%之内;

3.确有专业特长,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在新专业更能发挥本人特长的;

4.第五学期之前入伍且期满退役的,可在复学时提出转专业申请;

5.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学生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未取得学籍的;

2.跨学历层次的;

3.跨科类的(按高考分类);

4.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5.招生时确定为艺术、体育、对口、定向、国家农村专项、地方农村专项等特殊录取类型的学生转为非同类别的;

6.由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的;

7.依据教育部学生司和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录取到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的;

8.中外合作办学类、软件学院各专业转入到普通类专业的;

9.已有转专业经历者(含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者);

10.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11.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12.中途退役,或因政治、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或服役期间受到除名、处分及劳动教养、判刑者;

13.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章 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转专业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纪委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财务处、武装部、校医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1.学院根据各专业师资力量、招生计划、教学条件、学生就业前景等实际情况,制定拟转出和接收转专业学生名额及本院转出、转入学生考核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考核方式可为“面试”“笔试”或二者结合进行。

2.学生本人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提出转专业申请,申请表统一交学生本人所在学院。

3.转出学院将所有申请转出学生按照备案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组长在学生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统一报教务处。

4.教务处将申请表汇总分类后转交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5.转入学院将所有申请转入学生按照备案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排序、公示无异议后,组长在学生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统一报教务处。

6.教务处对经双方学院同意的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由教务处向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信息汇总,报省教育厅审批。

7.转专业申请手续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后集中一次办理。

第五章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九条 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到教务处统一办理校内转专业和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手续办理完毕后,要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能毕业。对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必修课程或实践环节,转专业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进行补修。

第十一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核,予以认定;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按全校公选课予以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转专业学生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