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0-09 浏览次数: 1479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河南师范大学校园网是全校性的面向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基础网络系统之一,是学校实现资源共享、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手段现代化的重要的基础设施,校园网所有用户有义务维护校园网的安全、高效地运行。

第三条 河南师范大学校园网上公开的信息和资源属于其所有者。所有校园网用户有义务在校园网上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和资源,有权使用校园网上提供的所有开放信息和资源。校园网上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河南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河南师范大学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河南师范大学校园网网上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河南师范大学校园网网络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日常负责单位,负责校园网整体规划、建设、开发及校园网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负责管理全校的系统资源配置、IP地址分配、系统维护、用户入网申请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各单位支持下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为校内各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等。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为河南师范大学校园网的二级管理部门,设网络负责人(指定一名单位领导担任)、网络管理员各一名负责本单位网络管理。网络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信息发布的监督和审查等工作。各单位网管人员的职责是:校园网上信息的发布;负责本单位接入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运行、管理并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负责保管和维护校园网主干网放置在本单位的设备;对本单位的校园网用户进行登记、管理、提供咨询和统一办理入网手续;收集反映本单位用户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上级网络管理部门的检查等。

第七条 河南师范大学校园网用户分为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必须是河南师范大学的正式机构,个人用户必须是河南师范大学的教职工和在校生。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接入子网必须符合河南师范大学校园网规定的接入条件,各接入单位的子网必须在网络中心的配置、调试后,方可入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网络中心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需要扩大子网的单位须向网络中心提交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大子网或与校外联网,不得私自发展用户。

第九条 各单位用户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在准备与校园网连接前,必须先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处登记,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由单位网络管理人员统一到网络中心办理。网络中心只给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分配 IP 地址、开设帐户等并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域名。

第十条 校园网用户默认采用自动分配IP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同样对分配到的IP地址享有专用权,必须承担该IP地址所应担负的网络道德规范责任。自动分配IP地址上网的用户,不得擅自将系统自动分配的IP地址改设成固定IP地址。

第十一条 如有特殊需求需要固定IP地址,需所在单位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申请需写明IP地址用途、数量、使用人和使用期限。使用人负责对的IP地址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固定IP地址一旦确定使用地点和计算机,未经网络中心同意,不得私自更改IP地址。

第十二条 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不论何种方式均须到网络中心办理有关入网手续。

第十三条 河南师范大学校园网的用户,开设用户账号时,应采用工作证、学生证等证件的号码做为可用账号,以保持用帐户的简洁、唯一,便于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师范大学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校园网的接入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 网络中心可根据用户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校园网用户的访问权限、时间进行一定的控制。

第十六条 为高效地使用校园网提供的资源,减少网络的阻塞情况,校园网各用户应尽量避开网络使用的高峰期和尽量在网络的近处寻找信息和资源。

第十七条 网络中心应采取各种技术和行政手段,保证校园网的网络运行和管理的安全,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户,未经网络中心同意,不得私自安装、拆卸或移动网络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缆、双绞线、集线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或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经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十九条 校园网主结点及二级结点单位必须保证结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无故不得关闭有关设备。如遇特殊情况二级单位网络管理员应立即与网络中心联系。

第二十条 与校园网相连的计算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校园内各单位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涉及校园网的设计、施工时必须得到网络中心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河南师范大学各单位网络负责人和网络管理员同时兼任网络信息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的安全,其工作受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定期对本单位网络用户进行网络信息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对于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认可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校园网上应使用具有合法版权的软件,维护知识产权。未经校园网网络中心及各子网负责单位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转录、传递到校外。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学校各单位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和学校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可分为:

1密级信息;

2敏感信息;

3内部管理信息;

4公开信息;

各单位要根据信息的级别,选择是否网上发布。在校园网上公布的信息,须经单位的负责人核准;若有与其它部门相关的信息,也应经其他单位同意,方可发布。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并给本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等各种损失。用户也不得把账号转借他人,如出现他人使用账号造成违法后果,账户所有者负全部责任。未经账户所有者同意,不得使用或试图猜测他人IP地址、系统账户、他人账户或密码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用户,由网络中心给予警告或停机整顿,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会同保卫处向学校报告,提请学校乃至公安部给予校纪校规、法律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盗用IP地址、系统账号、用户账号、密码和私自联网造成经济损失和对校园网造成危害的行为,除给予警告或停机等外,还处以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运行非合法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的管理单位(及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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