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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管理制度(试行稿)

发布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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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指导思想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二、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联合印发《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做强做优教师教育,推动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升教师素质能力。

    三、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的批复》(教师【2017964)文件,依托河南师范大学成立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以下简称“评估院”),以研究和服务全省教师队伍建设为宗旨,加强智库团队建设,开展各级各类教师专业发展评估,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理论研究,参与教育评估政策制定。

贰、发展目标

    四、在河南省教育厅的指导下,在河南师范大学的支持下,通过不断引进优秀高层次科研服务型人才,吸收省内外优秀专业人才,整合校内教师教育资源,汇集一支专、兼职结合的科研专业团队,全面服务河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五、以“创新发展、引领未来”为理念,创建学科发展平台,积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教育改革发展等调查研究,制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发布年度质量检测报告。

    六、承担河南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师能力发展检测、教师发展软环境检测等教师专业发展评估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七、加强中心建设,促进评估院发展,到2020年建设成为河南省教师教育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专业化、综合性的教育科研服务平台。

叁、组织架构

 八、评估院依托河南师范大学,建立师德师风研究中心、教师能力测评研究中心、学校课程与教学研究中心、教育需求研究中心、学校战略规划研究中心、研学旅行教育研究中心和基础教育培训中心,各中心聘请中心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研究中心与中心主任实行动态调整。设立河南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办公室、河南省教师教育培训师项目办公室、河南省教师培训项目办公室。

    九、评估院现为河南师范大学人文科学研究平台,评估院成员均为兼职。根据业务开展与教育科研服务基础教育的情况,逐步吸收省内外高等院校、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骨干、基础教育优秀校长和一线教师加入评估院各研究中心,壮大研究队伍。在适当时机,陆续引进专职科研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实现由虚向实的过度,逐步“做大、做强、做实”评估院。

肆、中心管理

    十、评估院建设初期,暂设立七个研究与教育服务中心,各中心设主任1名和副主任2名,各中心自行招聘中心成员,建立中心管理制度,履行中心职责。

    十一、评估院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中心主任会议,规划和总结评估院工作。各中心每学期召开两次中心工作会议,根据承担项目临时组建项目小组。各中心成员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调整一次。

    十二、各中心设立宣传员一名,负责中心活动、项目、成果的宣传报道,资料备份,每年汇总中心工作,以充实评估院年度报告。

    十三、各中心可依托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建立实验学校,加强对一线中小学的合作与指导,以实践为导向,与中小学共同开展规划学校发展、改革课程与教学、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等教师教育研究。

伍、成果产出

 十四、评估院积极鼓励各中心和成员以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名义申报科研课题,河南师范大学成员以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科研成果奖。

    十五、河南师范大学校外成员以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名义产出的科研成果,评估院根据评估院的建设与项目经费给予适当的奖励。

    十六、各中心以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组建科研团队,申报河南省教师教育改革课题与河南省教师教育成果奖。

    十七、评估院每年汇总一本工作简报和科研成果专辑,留档、备案、交流、宣传并报送上级部门。

陆、经费保障

 十八、评估院以省厅委托项目为依托,同时争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横向合作项目,确保评估院运行经费。

    十九、各中心由评估院连续两年给予2万元的建设经费,用于学习、交流、会议、交通、考察等,中心主任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背景下自主安排,并提前向评估院报批。

    二十、各中心以项目为依托,获得正常的横向科研经费,用于中心建设、科研投入和劳务支出。

    二十一、评估院获得的科研经费由评估院统筹安排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各中心通过评估院或自行联络的横向合作经费,按照评估院经费分配办法执行。

柒、纪律保障

    二十二、各中心及中心成员以现行法律法规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底线、红线和高压线。

    二十三、评估院各中心未经评估院允许,不得私自开展活动,与教育机构和中小学对接。

    二十四、各中心成员未经中心主任批准,不得以中心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二十五、各中心成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尚未公开的研究成果。

    二十六、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十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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