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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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
校党字[1999]第25号  校字[1999]第47号
 

    为了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通知》(教人[199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对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校分别授予“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上级有关奖励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授予相应级别的荣誉称号。

    二、“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能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采取生动活泼的教育方法,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效果明显、成绩突出;

   (五)能积极做好后勤工作,在工作中勇挑重担,责任心强,能坚持高标准、出满勤,不计较个人得失,团结共事,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师生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工作中,勇于创新,主动提出政策规定性的意见、方案和改革建议,承担工作任务饱满,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七)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不满一年的;

       4、一年内旷工累计达到七天的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5、一年内病事假达到三十天的。

    三、先进集体可以系、处(室)或教研室、科室为单位。先进事迹的条件是:领导集体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团结一致,形成了一个坚强的集体,并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和良好的工作作风;领导能积极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办实事;单位教职工能够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乱纪现象;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四、主要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且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参与评选“优秀教师”的,必须到所任课部门参与评选。

    五、对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的,颁发相应的奖励证书和奖品;对授予“先进集体”的单位,颁发奖品。

    六、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先进集体”每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进行表彰。

    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以内,“先进集体”名额控制在十个以内。

    八、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应对照标准进行群众评议、推荐,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产生奖励人选,上报学校审批。各单位推荐奖励人选的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分配的名额。评选“先进集体”的办法采取单位申报,组织有关部门评比推荐,按照分配名额上报学校审批。

    九、获得“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者的奖励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核实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

    十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199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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