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关于教学或科研辅助岗位聘用编制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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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关于教学或科研
辅助岗位聘用编制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校人字〔2007〕11号    
      
    为了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益,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教辅岗位可以聘用编制外专业技术人员,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聘用计划审定原则
    申报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需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本单位属于教学科研单位,且相应人员编制尚有空额的;
    2、拟聘岗位为专业性较强的教学或科研辅助岗位;
    3、所聘人员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超编单位或虽然工作量发生变化但尚未核编单位,确需招聘人员的,招聘计划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二、申报及考察程序
    1、每年9月下旬,用人单位申报下一年度用人计划;
    2、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审核用人计划;
    3、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公布用人计划;
    4、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聘用;
    5、人事处与考核合格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办理上岗手续。
    三、聘任与薪金
    1、编制外聘用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2、编制外聘用人员每个聘期为1--2年,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3、编制外聘用人员均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费由个人支付(不入事业编制)。
    4、编制外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工资制,来校后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参考本人学历和工作经历,约定工资数额及发放办法。工资数额原则上比照同类人员标准确定。
    发放此类人员工资所需经费承担办法为:
   (1)单位有空余编制,但完成编制困难,短期内又确需补充人员的,所需经费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各按50%的比例承担。其中,单位经费可从科研经费或创收经费中支付;
   (2)单位有空余编制,但学校控制进人数量的,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
   (3)单位没有空余编制,申报招聘计划又未获学校批准,短期内又确需补充人员的,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从科研经费或创收经费中支付。
     5、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保险事宜。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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