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心研究所所长胡光教授在《当代传播》发文“人工智能生成对象版权法基本理论探讨:历史、当下与未来”

时间:2018-10-27浏览:817设置

       最近,研究中心研究所所长胡光教授在《当代传播》发文“人工智能生成对象版权法基本理论探讨:历史、当下与未来”  

       文章认为:在对待人工智能生成对象的属性问题上,当下,倾向于将其视为具有技术性质的创作物,只要该对象符合一般版权法上创造性作品的条件就应当予以保护,只是权利享有者为人工智能所有人或考虑第三方管理机构,并以代理的方式处理人工智能主体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对于未来,人工智能本体获得法律认同的主体资格,并拥有自主权利是可以预见的,对未来技术规制的立法思路,应当基于这一认知予以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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