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5浏览次数:17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年第108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资金投入、依据法律取得、接受捐赠和国有资产收益形成的各类资产。其表现形式包括:

1.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遵循三结合一分离原则: 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促使其实现保值和增值,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校长、校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监察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图书馆、新联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校内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还要明确一名处级干部具体负责,同时下设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

第九条 学校按国有资产分类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流动资产

财务处:全校的流动资产等有关工作。

(二)固定资产

1.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等有关工作。

2.基建处:校区土地管理和在建工程管理工作。

3.后勤管理处:公用房、后勤设施、车辆管理等有关工作。

4.图书馆:图书、期刊、数据库等文献管理有关工作。

5.生命科学学院:标本管理。

6.历史文化学院:文物管理。

(三)无形资产

校办、科技处、社科处:无形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四)对外投资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和经营性用房管理。

(五)其它资产

校友会:社会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我校的资产等。

第三章 资产登记

第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各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学校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维护好学校利益。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产购置、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地投入、配置资产,做到物尽其用。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需用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入、专项补助等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入库、验收、领取、使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十八条 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 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定期清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能作调账处理。

第五章 资产核算与处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核算与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处置资产,须按河南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六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下设国有资产科,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校资产信息联网运行及其网络化。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状况(包括资产名称、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使用、处置、投资、产权变更、产权登记及年检等)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每年都要把自查、核对结果纸质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