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者:买惠发布时间:2018-10-25浏览次数:756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党字
2018111

 



关于印发《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直各单位: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81024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校建设,完善党校工作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党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校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专门机构;是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接受党的教育的主要课堂。

第三条 党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问题为重点,按照强化管理、注重实践、保证培训质量、注重培训效果的要求,较为系统地对党员、干部、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理论教育和素质培养。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四条 党校实行学校党校和学院分党校两级办学、分属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校成立校务委员会,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校务委员会由党校校长、副校长和委员组成。党校校长由分管副书记兼任,设专职副校长负责日常工作,专职副校长按学校党委工作部门正职干部选配,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党校下设办公室,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党校办公室主任由党校专职副校长兼任。

第六条 学校党校在各有学生的学院设立分校(以下简称“分党校”)。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兼任。分党校校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兼任。分党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负责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分党校校务委员会变动应及时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七条 学校党校支持分党校创造性开展工作,加强各分党校之间的交流。分党校接受学校党校的业务指导,在所属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主要任务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校主要负责落实学校党委的培训规划。具体任务是:培训学校中层及以下干部;培训基层党务工作人员、党员和党员发展对象;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培训班、研讨班;开展党的建设、党校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的宣传和研究。

分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本级管理的科级干部和党支部委员;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及共青团、学生会、社团等学生干部;协助学校党校做好各级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的有关组织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党校校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按照学校党委工作安排,制定党校年度培训计划;讨论审定党校规章制度,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研究决定加强教学质量监管的办法措施;研究决定党校教师的聘任,加强党校师资队伍建设;研究解决党校建设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分党校校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根据学院党委(党总支)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和党员教育计划,制定并实施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分党校教学和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学校党校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负责起草党校工作计划、总结、文件等文稿,建立和完善党校的各项制度;负责党校年度各类培训班教学计划的编制、组织与实施;负责遴选培训教材及学习材料;负责党校教师的推荐与管理,做好党校教师队伍建设;负责培训班学员的考核、鉴定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党校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印制和发放学员结业证;协助指导、检查分党校办学工作。

分党校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负责起草分党校工作计划、总结等文稿;负责建立和完善分党校的各项制度;负责学校党校各类培训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培训班学员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负责与学校党校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四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一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二条 党校培训的主体班次是处级干部培训班、科级干部培训班、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学校党校每年举办1期处级干部培训班(根据需要举办科级干部培训班)和2期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通过举办示范班,对基层党务工作人员、党员进行集中培训。同时,学校党校还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培训班、研讨班。学院分党校每学年至少举办1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1期党员培训班。其他各类专题培训班、研讨班,主要是围绕中央、省委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学校的中心工作,根据各个时期的重点任务,确定培训对象和相关专题,进行集中培训或研讨。

党员发展对象培训时间为三天或24学时;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和党员干部培训班以及各类专项培训根据需要确定学时数。

第十三条 党校教学工作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学校中心工作和学员实际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施教的原则,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强化理论教育。抓好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教育,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作为理论教育的中心内容,引导学员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立场观点方法;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校教学的重中之重,引导学员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坚持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更好地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强化党性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深入开展党史国史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防教育,深入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治思维教育、党的宗教政策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学员提升政治修养、道德修养、法纪修养、作风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红色基因,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坚持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先进典型示范教育与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相结合、党性分析与组织生活相结合,加强对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剖析,推动党员干部自觉打扫政治灰尘、净化思想灵魂。

(三)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把党章教育作为党校教学的重要内容,打造党章教育精品课程。抓好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加强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学习教育,加强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学习教育,引导学员自觉守住底线、规范言行。

(四)突出不同班次的针对性内容。处科级干部培训班,按照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严守纪律规矩为重点,引导干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以开阔视野思路、激发动力活力为重点,提高开拓创新、驾驭全局、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增强执行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明确岗位职责,加强执行能力和管理能力建设为重点,着力提高干部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党支部书记培训班,以提高学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党务工作能力为重点,使之明确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任务、党支部书记的职责,掌握相应的工作方法、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党员培训班,以增强党性与党员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目标,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历史、优良传统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党的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四条 党校教学要以集中授课为主,采用自学思考、分组研讨、参观考察、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不断创新党校教育的模式或方式,增强党校教育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

第十五条 党校要注重调查研究。围绕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求规律,提出对策,为校党委的决策服务。

第十六条 加强同全国高校党校系统的联系,经常沟通信息,积极参加党建理论研讨活动。

第五章 师资队伍和学员管理

第十七条 党校教师以兼职为主、专兼结合、相对稳定。可以聘请校党政领导、校党委部门负责人、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人、相关专业教师、离退休干部等担任。也可以聘请地方党政领导和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八条 党校教师应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党性强,理想信念坚定,胜任教学要求,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九条 学校党校教师的选聘由党校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由党校校务委员会聘任。分党校教师一般应是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能胜任党校教学的其他政工干部,也可以根据情况外聘兼职教师。

第二十条 党校教师应遵守党校规章制度,服从教学安排,倾听学员意见,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严禁在党校课堂上发表与党的思想、主张和意志不一致的言论。

第二十一条 重视党校教师和党校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定期选派党校教学、管理人员外出进修培训、考察交流,使其不断开阔视野,提高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党校学员主要是学校的处科级干部、基层党务工作者、党员、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学员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建立健全学籍、学习、考勤等管理制度,建立领导跟班、班主任管理和班委会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对于分党校举办的培训班次,在培训班开班前,要将参训学员名单报学校党校备案;培训班结束后,要将学员结业考核结果报组织部存档。

第六章 党校的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坚持党委办党校。把建设好党校作为党委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安排。

第二十四条 重视党校教学建设。把党校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要有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和办公设备,为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学院分党校可根据学院实际,依托学院所属的报告厅、会议室、党建活动室和教室等,统筹用好各种硬件资源,确保有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和必备的教学设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810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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