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通知

河南师范大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1-09-08浏览:1519设置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博士生争创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促进高水平创造性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的选拔按照“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从第二次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博士生中选拔,培育对象名额不超过同级博士生人数的10%。每位培育对象学校资助科研经费4万元(人文社会科学为2万元),同时享受博士生特等奖学金。

第三条  申请成为培育对象的博士生必须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选题立论新颖,为本学科前沿,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所研究课题有较大的创新性,有望取得原创性成果;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已取得过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申请与审核程序:

1.申请培育对象者一般在入学后的第四学期初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河南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申请表”,按学校要求提出创优计划、预期成果,并提出资助申请;

2.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和二位国内外同行知名教授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河南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教授推荐表”;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4.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拟定培育对象。校内公示7天后,报分管副校长批准。

第五条  科研经费根据学位论文研究进展情况分两次拨付。科研经费资助依据学校有关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报销。报销时需本人、指导教师及研究生学院院长签字。

经费使用范围为:各类科研项目申报、调研费用(包括资料的搜集,必要的差旅费)等;与学位论文科研相关的小额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等;合作交流费用、学术论文发表版面费等。

第六条  培育对象应集中精力做好学位论文课题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及时将研究成果整理,撰写学术论文,并在本学科高水平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相关研究成果;或积极组织申请专利、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申报科研奖项。

第七条  培育对象应按时完成《河南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年度进展报告》,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研究生学院根据其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决定继续或中止资助。

第八条  获资助期间,若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工作的,应及时报告研究生学院。如因研究生本人原因而终止的,原则上须由研究生本人自筹补交已支出的资助经费并退还研究生学院,不得将该经费用于其他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或转作它用。该经费的使用止于研究生论文答辩前,节余经费由指导教师用作其他研究生的培养经费。

第九条  被列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对象者,延长答辩及毕业时间1-2年,延长期间,仍享受特等奖学金。

第十条  培育对象在资助期间应完成一定科研工作量。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理科需在国际知名学术刊物(SCI)上发表3篇与研究课题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三区以上2篇。人文社会科学需在本学科核心期刊(CSSCI)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二级学科顶尖期刊2篇。从事应用研究的,需在国内一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SCIEI Compendex 2篇,并受理1项发明专利。

第十一条  培育计划结束前,培育对象应提交《河南师范大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总结报告》,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经研究生学院审查,取得预期成果或达到预定目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顺利完成培优计划,且学位论文外审(含盲审)意见均为优秀者,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可留其在校工作。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博士学位论文,自然确定为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并优先推荐省和全国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页脚或论文末尾特别说明获本基金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