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7-01-08浏览:2525设置

校研字[2018]7号


20181015


为加强和改进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更好地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设置

第一条 凡列入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均为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必修)和非学位课程(选修)两大类。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

第二条 所有研究生课程均须制订教学大纲,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授课内容、授课学时、学分、考核方式、教材和参考书等。教学大纲要内容严谨、文字清楚、意义明确、术语规范,达到国家对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尚未列入培养方案,但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确有必要增设的课程,由学科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指定专人编写教学大纲,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对于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还须经学院党委或党总支审核把关)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开设,并相应列入下一届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章  任课教师聘任

第四条 任课教师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做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问和仁爱之心的好教师。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守好政治底线、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不允许在课堂上传播西方有害的价值观念,不允许在课堂上发表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不允许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教材审核,不允许开设任何带有传教性质的课程。

第六条 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两年以上本科教学经历,在所授课程领域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并熟悉知识的应用,了解学科发展动态,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较高。

第七条 任课教师实行聘任制。公共课的任课教师由研究生院会同课程承担单位协商聘任;专业课的任课教师由学院聘任。

第八条 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应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参与到研究生教学中,学院应明确兼职教师所承担的课程章节和讲授内容,并在开课前履行聘任手续。

第九条 对于政治意识淡薄、发表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论或学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经调查确认后,暂停或取消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相关学院应予以调整撤换。

第三章  教学要求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了解培养目标,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认真对待课程教学中的各个环节,认真备课,有详细的讲稿、教案或课件。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调课、停课、缺课,保证课程教学时数和授课质量。因特殊情况确需调课的,应提前填写研究生调课记录单,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每位教师在同一学期为同一专业研究生授课不超过两门;为同一年级研究生授课一般不超过三门(专题讲座除外)。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提倡使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体验式等有利于研究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方式,不仅要注重研究生科研基本素养、创新能力和专业技能的培养,更要注重研究生在掌握知识的同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须掌握研究生的考勤情况。对于缺课率超过三分之一的研究生,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随下一届研究生重修。

第四章  选课与排课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选课制度。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人培养计划的实际情况按学期选定所修读的课程。未按规定列入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所选课程一般不予变动。若有特殊原因,需要修改选修课,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报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改动。修改、退选手续必须在开学一周内报送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办理,研究生工作秘书及时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更新。

第十七条 研究生按照个人培养计划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必须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查,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校外选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由主讲教师签字,经开课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认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八条 每学期结束前三周,研究生院会同课程承担单位,确定下学期公共课的教学任务,学院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安排下学期本学院的专业课程。所有课程教学安排均要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包括开设课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周数等),并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听课学生。选课人数达不到三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做课程开设,可以专题讲座的形式讲授。

第十九条 已确定开设的课程,必须按计划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替换任课教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开设的所有研究生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方式原则上采用笔试,笔试可以开卷或闭卷。对于考核内容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口试或笔试口试相结合。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特点确定考核方式,加强对研究生基础知识、创新性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位课程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非学位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计分制。五级计分制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实验课、教学实践、专业实践等可进行考查。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以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等,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如果课程考核含有课程论文或调研报告,任课教师可根据情况自行设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课程考试须命制AB两套试题,一套用于期末考核,一套备用或做补考用。试题量一般以两小时为限,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与试题同时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学位课的考核由课程承担单位组织,提前两周发布考试安排表。专业课程考试由各学院组织,并将考试安排表提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评定成绩后,应及时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并将课程成绩单(从管理系统中打印并签名),学生答卷,试题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交开课学院存档。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课程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或达到及格以上等级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必修环节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根据培养方案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需参加补考;学位课程成绩及格但不合格(6074分),需参加重考。补考和重考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补考合格成绩最高按75分计,重考合格成绩最高按80分计。补考和重考后仍不合格的须随下一届研究生重修,重修合格后按实考成绩计。

第二十八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的学位课程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下一年度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成绩作零分处理。课程考核中作弊者,成绩作零分处理,随下一届研究生重修。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进修过培养计划中规定的研究生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开具成绩证明,经导师组审核同意后,可免修免考,直接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条 研究生英语成绩优秀,全国研究生入学统考成绩达60分以上,或已取得大学英语六级等级证书(已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英语专业本科毕业攻读非英语专业硕士学位者,可在入学两周内申请参加英语课程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按实考成绩记录,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一条 以本科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取的硕士研究生,在导师安排下,须补修一至两门所学专业的本科阶段主干课程,参加本科生考试。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六章  教学质量评价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建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制度。每学期应当组织随堂听课,召开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座谈会及组织研究生进行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并将质量评价信息反馈给相关任课教师。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同时应积极配合学院和学校进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对于教学工作出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优先推荐参评优秀教学成果奖、优质课程建设、案例库建设以及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遴选等。

第七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本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做好研究生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主要教学用书及资料;研究生开课计划、课程表;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考试样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成绩单、学生答卷;教学检查及课堂评价材料;反映课程改革与建设的经验总结材料、教学研究论文、获奖材料复印件;优质课程建设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档案由课程主要任课教师负责收集、归档,教学档案材料保存在课程承担单位;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档案由任课教师负责收集、归档,教学档案材料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负责保存在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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