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吴坤宇发布时间:2012-11-29浏览次数:3416

河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修订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河南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身体检查和高考录取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体检,身体状况不符合国家关于大学生入学有关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不能正常入学,但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认为通过治疗一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者,须由本人申请,学校研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离校治疗。两周内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若一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新生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经复查,不符合高考录取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者,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输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修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六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测验、作业、论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超过30%。考查课程成绩可依据平时测验、作业、课程论文等多种形式综合评定。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在期末考试前结束。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如果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持本人申请和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部审批,教务处备案后,可按规定上体育保健课。

第九条  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至期末尚未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者,取消考试资格。抄袭作业视为未完成作业。

第十条  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若毕业时总学分已达到要求,其不及格课程成绩可不记入成绩表;若总学分未达到要求,不及格成绩要如实记载。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评定成绩,并在1周内(公修课可以适当延长)通过《河南师范大学教学网络管理系统》提交学生成绩,同时要向教务处和开课院(系)分别提交1份书面原始成绩单。各院(系)要严密保存任课教师提交的原始成绩单。教师或有关人员只能1次进入网上成绩输入系统,成绩输入后,如须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连同更改成绩的原始材料(试卷等)交教研室及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然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更改。

第十二条  记载成绩时,正考成绩、补考成绩和重修考试成绩都要记载。补考和重修考试要注明。同一门课程学生可多次重修。

第十三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包括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到小数点后1位,其计算方法参见《河南师范大学关于改进和完善学分制实施意见》。 

学分和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的数量和质量的综合反映,是学生辅修第二专业、评优、评定奖学金以及学籍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学生所获得的专项学分可根据有关规定折算学分绩点。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免修与缓考

第十六条  课程的选修

(一)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学生每学期修读多少学分,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导师的意见,由本人自主决定,但原则上学生每学期所修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对于两次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所在院(系)应当给予书面警示;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三)跨院校选修课程,限于学科水平高于我校或与我校学科水平相当的院校;办理时需学生个人申请、并联系接收院校,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复核备案;

(四)对于需要多学期开设才能完成的课程(如高等数学外语等),应连续修读;

(五)对学校开出的教学内容深浅程度不同的部分必修课程(如高等数学、外语等),学生可选修比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档次高的课程,不能选修比教学计划规定档次低的课程;

(六)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退选或改选者,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在网上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对于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参与并完成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

(七)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考试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八)除特殊专业外,若一门选修课的选课人数少于30人,原则上不开班,由教务处在网上通知学生改选;

(九)若有多位教师同时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第十七条  课程的重修

(一)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重修需按标准缴纳重修费;

(二)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课程的重修。同一门课程的不同考核成绩,以最高一次考核成绩为该课程成绩,但每次考核成绩须在学籍档案作如实记录,最高一次考核成绩应注明“最终成绩”字样;

(三)重修课程应在每学期选课前2周内到开课院(系)办理重修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允许重修;

(四)凡擅自缺考或拒交试卷的,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若重修该课程,必须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给予1次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课程的免修

(一)允许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二)要求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免修手续。具体要求是:

学生应在每学期选课前2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申请,由学生所在的院(系)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参加该门课程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者准予免修并给予该课程的学分。考试不及格,视为正考不及格,应重修重考;

(三)以下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律基础课、体育课、军事理论和军事训练课等;

2、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课程。

第十九条  课程的缓考

(一)学生一般不准缓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当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延缓考试的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处复核批准后方可缓考;

(二)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进行,缓考成绩按正考成绩记载。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求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果确有特殊困难,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拟通过转学调整艺术、体育类特殊专业与普通专业等不同类别专业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求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拟转专业、转学学期的前一学期期末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的;

(三)因家庭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年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休学2次。

第二十九条  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或由学校书面告知,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者,休学期满,应当持身体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诊断,合格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持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学生处批准,教务处备案,并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32学分的;

(二)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时经复查身体不合格又不同意继续休学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因病第二次休学,复学后不能坚持学习或完成学业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退学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作出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近亲属领回。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第七章  第二专业与双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 

(一)修满了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取得毕业资格;

  (二)申请修读前,德智体全面发展,已修课程全部合格,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第四十一条  要求修读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向本人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及接收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经教务处审核备案方能修读。

第四十二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必须获得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但公共必修课及与第一专业相同的课程不再重复修读,可计学分) 方可取得第二专业合格证书。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同意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达到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可取得第二专业合格证书;修读第二学士学位或第二专业的学生,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修满30学分及其以上者,可获得第二专业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须按标准缴纳修读费用。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规定4年制本科学生,满足学校学业要求,遵守学生管理规定,可以在校学习3至6年。在此规定期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品学兼优的毕业生且所有课程的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的,根据国家推荐免试研究生计划,通过选拔,可推荐免试进入本校或其他高校攻读硕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本科生6年内,未修满毕业规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1年及其以上中途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九章 提前与推迟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提前修满毕业最低学分,同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关于学生毕业的有关条件,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应当不低于最低修业年限。

第五十四条 计划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在毕业前一学年度的4月15日至30日提出申请,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可提前安排其毕业实践环节的教学活动。

第五十五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前3个学期应当修满毕业总学分的60%,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应当在3.5及以上。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基本学制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推迟毕业:

(一)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继续辅修第二专业的;

(二)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规定总学分的(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

学生推迟毕业,应当在毕业当年4月15日至30日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五十七条 推迟毕业的学生保留学籍;推迟毕业的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学费。

第五十八条 学生需要推迟毕业而未申请的,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于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以按照《河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从2005级本科生起试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