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论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8月2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获悉,自2015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正式启动以来,该院共发现公益诉讼线索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
(据8月3日《兰州晨报》)
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是对传统“无利益即无诉权”理论的突破。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了防止诉权滥用,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才有权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
的确,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必须有所作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无论从司法体制改革还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都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进一步看,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和监督法律实施的使命,它们提起诉讼的本身,更能代表国家的立场和法律的尊严,而且国家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还赋予它们各种服务于法律监督的案件侦查、批准逮捕、依法提起公诉等十分有力的强制性手段。因此,当危害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损害事件发生之后,普通公民或者组织不愿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诉讼时,我们的各级检察机关基于其专业性、权威性和便利性,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就此来说,包括兰州市在类的各地检察机关陆续启动公益诉讼试点,是我国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乃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背景下法治与社会深刻调整的一个缩影。它意味着中国通过一整套基于国情的法权安排,探索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
2016-08-05 作者:鹰远转贴:兰州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