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发布者:学生助理发布时间:2017-04-29浏览次数:1156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论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82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获悉,自20157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正式启动以来,该院共发现公益诉讼线索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

(据83日《兰州晨报》)

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是对传统无利益即无诉权理论的突破。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了防止诉权滥用,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才有权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

的确,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必须有所作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无论从司法体制改革还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都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进一步看,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和监督法律实施的使命,它们提起诉讼的本身,更能代表国家的立场和法律的尊严,而且国家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还赋予它们各种服务于法律监督的案件侦查、批准逮捕、依法提起公诉等十分有力的强制性手段。因此,当危害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损害事件发生之后,普通公民或者组织不愿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诉讼时,我们的各级检察机关基于其专业性、权威性和便利性,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就此来说,包括兰州市在类的各地检察机关陆续启动公益诉讼试点,是我国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乃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背景下法治与社会深刻调整的一个缩影。它意味着中国通过一整套基于国情的法权安排,探索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

  

2016-08-05  作者:鹰远转贴: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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