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07-01-24浏览:89设置

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统计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职〔 2007〕1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局、统计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现将《河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 2007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04号)和《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豫人[2004]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2006年我省实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人事厅、省统计局共同负责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辖市人事局、统计局和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本地、本单位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相关工作。

    二、实施范围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考试与评审

    从 2007年起,我省列入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凡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业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一)考试

    1、凡符合《河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6]22号)规定的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条件或破格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均可申报参加考试。

    2、申报参考人员,经单位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提交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原件,《河南省 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业务考试报名表》1份和与报名表的照片同版的近期1寸免冠正面相片2张(粘贴在报名表的右上角),分别经省辖市人事局、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省统计局人事教育处安排参考事宜。

    3、高级统计师业务考试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考试时间为180分钟。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4、2007年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3月15日,考试时间为5月20日上午8:30至11:30,考试地点统一设在郑州市。

    5、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考试办按规定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效。我省合格标准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根据我省统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年有效。2006年参加我省统计业务考试通过人员,2007年继续有效。

    (二)评审

    1、参考人员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评审条件和程序按照省人事厅(豫人职[2006]2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2、评审时间根据省职改办统一安排进行。

    3、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职称领导小组审批并下发资格文件,颁发由省人事厅印制的资格证书。

    四、需明确的有关事项

    (一)全省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离(即评聘分开),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高级统计师的能力和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机关工作人员不聘任,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评结合后,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进行答辩。

    (三)评审费用仍按原标准收取。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试点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人事厅职称处、省统计局人事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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